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4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申请人: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智超
职务: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中的756176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75000元现金及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的一套面积为77.5平方米的房产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长李周元
审
判员曹策
审
判员辛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