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和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9执保12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现住陕西省白河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2311886G,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2幢21902室。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内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确保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的账户61001920900052535934内存款26814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1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