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晋1022执1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颖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翼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乙路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乙路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17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冶亮
书记员 许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