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881执恢5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冷库路**排**号。
陕西春潮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五龙口大桥北,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瑞和园小区*单元****室。
被执行人***,女,197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祥瑞小区*号楼*单元***室。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春潮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2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春潮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6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39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剩余借款本金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5065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申请人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8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扬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