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凌志园林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西安凌志园林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2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负责人:薛文才。
被执行人西安凌志园林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伟,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凌志园林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李保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21)陕证执字第21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凌志园林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李保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证执字第218号执行证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遂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汽车进行了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又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咸宁东路19号西安恒大绿洲85幢xxx室房屋,本院遂对该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故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2205329.04元及利息,未受偿2205329.04元及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虎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