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1323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桑乃国,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滨海园区海盐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邝小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季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