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闽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1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祁国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闽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闽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内容:被告江苏闽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97501.73元,并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155元,保全费3770元,保全保险费1300元,合计15225元,由被告江苏闽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7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7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3、2020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张贴限制高消费令,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

5、2020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