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恢2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497136,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祁国楼。
被执行人: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668332794,地址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华。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2017)苏09民终4636号法律文书载明:“一、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一次性给付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94413.88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4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59.5元,合计25309.5元,有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902执恢261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吴 飞
审 判 员 陈玉胜
审 判 员 陶鹰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愚
书 记 员 成育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