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射阳县安居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5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平,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安居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雨尧,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千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绿城路**(7)
法定代表人:祁国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森林,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射阳县安居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千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3元、射阳县安居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本院依法分别退还。
审判长  刘圣磊
审判员  周 陇
审判员  谢超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成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