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5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千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49713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绿城路86号(7)。
法定代表人:祁国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源,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千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 虹
审 判 员 林洪全
审 判 员 陈炳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秀芳
书 记 员 乔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