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其、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2349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9月18日出生,住大丰市。
被告:**其,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绿城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祁国楼,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其、江苏省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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