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住明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2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江乾路**L主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正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霜晴,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江乾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夏永明。
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一、原告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9月8日解除。二、被告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000元、电费5000元,合计17000元。三、被告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38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94元,由被告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因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
2、2020年8月14日、10月22日、11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在苏州银行有一个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1年8月20日止),经多次查询,现依法扣划10547.26元。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无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3、2020年8月20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反馈无不动产信息。
4、2020年10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反馈无此公司经营。
5、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以进行失信惩戒,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6、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执行平台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7544元(含案件受理费1194元)。已执行到位10547.2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63.16元,余款9784.1元(含案件受理费119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执行到位47759.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玮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程广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