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住明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8民初8249号

原告: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江乾路XXX号L主楼西侧(三层)。

法定代表人:朱正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霜晴,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江乾路XXX号三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夏永明。

原告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明公司)与被告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俊茜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住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平、彭霜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俊茜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住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001.6元、电费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875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余诉讼请求不变。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江乾路XXX号三楼西侧部分精装修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办公。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9月19日。租金为15.5万元/年,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即在每半年提前一个月付清下个半年的房租。首期半年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拖欠租金或水电费达二十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5万元。原告屡次催促被告按约支付租金,但被告未加理睬。后原告发函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俊茜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苏州市苏虞公路XX号房屋(即江乾路XXX号房屋)系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所有。

2015年9月20日,水利公司与原告住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水利公司将苏州市苏虞公路XX号房屋L主楼西侧部分房屋(第三层)(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出租给住明公司用于办公,建筑面积65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5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止。

2019年4月,原告住明公司(甲方)与被告俊茜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案涉房屋转租给乙方用于办公。租赁期限自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9月19日止。合同第三条约定,租金为155000元/年,先付后用,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提前一个月付下个半年的租金。首期半年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伍仟元押金,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无息返还。乙方在租赁期内,所有使用房屋和自身经营发生的电、垃圾清运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果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3、拖欠租金或水电费达二十日的;……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原告住明公司在甲方处盖章确认,被告俊茜公司在乙方处盖章确认,夏俊在乙方处签字确认。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俊茜公司向原告住明公司支付了5万元房租,未向原告住明公司支付5000元押金,后续也未再向原告住明公司支付过租金。

2019年9月2日,原告住明公司委托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平向被告俊茜公司邮寄律师函,认为被告俊茜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俊茜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该律师函两次向被告俊茜公司的住所地邮寄均未成功送达。

原告住明公司称,其系于2019年9月8日自行将案涉房屋收回,在其收回前,被告俊茜公司已经搬离案涉房屋,但未将案涉房屋返还给其。

根据原告住明公司的财务人员谢丽与被告俊茜公司的负责人夏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夏俊确认结欠原告住明公司电费5000元。

另查明:原告住明公司系经水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转租给俊茜公司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住明公司作为承租人,在经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及出租人水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案涉房屋转租给被告俊茜公司。原告住明公司与被告俊茜公司由此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租金为155000元/年,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下期租金,首期半年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但被告俊茜公司仅向原告住明公司支付了50000元租金,其未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已超过合同约定的20日,原告住明公司因此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于原告住明公司已经自行于2019年9月8日将案涉房屋收回,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其收回房屋之日已事实解除,故本院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9月8日解除。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2001.6元的请求,本院认为,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8日合计产生租金62000元,被告俊茜公司已经支付50000元,其还需向原告住明公司支付12000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875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由于住明公司拖欠租金等费用导致合同解除,原告住明公司依据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之约定要求被告赔偿相当于三个月租金38750元作为违约金并无不当,也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俊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9月8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000元、电费5000元,合计17000元。

三、被告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38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94元,由被告苏州俊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户名:苏州住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32×××9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翁迎晓

审判员  宁晓鹏

审判员  张花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罗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