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124民初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某,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49977T。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李某1,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
被告:李某2,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
被告:西藏鸿罡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2087X3。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告:西藏巴蜀家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2MA6T1Y90XU。
法定代表人:陈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尼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某1、李某2、西藏鸿罡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巴蜀家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被告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1)藏0124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本诉、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00元中本院予以退还6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59.86元(反诉原告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反诉原告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觉 啊  拉 姆
审 判 员       索平
人民陪审员     达娃金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琼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