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5民初382号
原告: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天海商业中心副楼A2楼三楼南面。
法定代表人:李正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佩,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原告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李建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晓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