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藏01民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经商,现住拉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务工,现住拉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天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藏01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83.62元,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899.5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9449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达杰
审判员***
审判员高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