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228执保2号
申请人:**,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昂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民兴建设有限公司**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28MA6T3K6B35。
负责人:张某2。
被申请人:西藏民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59930。
法定代表人:张某3,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
**申请西藏民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228民初15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228民初154号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多 布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多吉顿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