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藏0228执保1号
***、西藏民兴建设有限公司白朗县分公司、西藏民兴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藏民兴建设有限公司白朗县分公司、西藏民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执行人西藏民兴建设有限公司白朗县分公司、西藏民兴建设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民事审判庭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西藏民兴建设有限公司白朗县分公司、西藏民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日喀则市交通运输局项目管理中心第四项目办的2018年度白朗县旺丹乡至东喜乡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中的710,000.00元进行冻结。本院同意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了(2021)藏0228民初154号民事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西藏民兴建设有限公司白朗县分公司、西藏民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日喀则市交通运输局项目管理中心第四项目办的2018年度白朗县旺丹乡至东喜乡公路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进行了查询。经查,日喀则市交通运输局回复称该项目目前还未进行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暂时无法退还。故,该笔工程质量保证金无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藏0228民初15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因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