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402民初292号
原告:鲁鲁,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务农,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鲁鲁与被告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鲁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2.48元,由原告鲁鲁负担。
审判员欧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谢欣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