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胥锋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105号
原告(反诉被告)胥锋,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外来务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委托代理人***,西藏金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法定代表人***,系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5年8月,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崇州市,外来务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委托代理人***,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胥锋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胥锋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分别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胥锋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胥锋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胥锋负担;反诉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益西索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