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402执29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红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征炬,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济公社区盐都大道桦源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兆仓,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在林芝市交通运输局处有“朗县拉多村至许木村公路硬化工程”工程尾款2048542.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朗县拉多村至许木村公路硬化工程”工程尾款2048542.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其 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玛群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