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402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红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征炬,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济公社区盐都大道桦源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兆仓,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402民调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款2552698.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林芝市××县贡久卡日追、邦达宗日追道路硬化工程”工程款,经本院核查该情况属实,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向林芝市交通局发出强制提取该款项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此工程款还未达到拨付条件,本案需待工程到达拨付条件后予以协助扣款,执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402执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其  加

审 判 员 其  加

审 判 员 张  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仁增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