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与林芝廣发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财保8号 申请人: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迎宾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3554796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芝廣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林芝花园68栋3-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32138649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藏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芝廣发商贸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保全的金额为27743687.5元。申请人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林芝廣发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查封被申请人林芝廣发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房产、车辆、股权。 二、上述被保全财物总价值上限为27743687.5元,期限为2021年11月12日止。 案件受理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西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达娃央宗 审 判 员 次 仁 审 判 员 李 俊 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 芳 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