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执4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三中园区二横道。
法定代表人:张晓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再38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9)川0121执6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78273.9元。
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金堂县房屋【川(2019)金堂县不动产权第0××4、0××9号】,并委托司法淘宝拍卖平台对上述财产予以拍卖和变卖,上述房屋经两次拍卖和变卖均未变现成交,申请执行人也不愿以变卖保留价接受上述财产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对上述财产予以查封,鉴于本案债务未了结,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措施,本院认为,本案变卖流拍的财产的保留溢出价值可以覆盖本案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故不宜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明
审判员  姚鸿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