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执9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康怡巷17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14298.98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16年1月2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元,退还保证金5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10元,执行费171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堂县办公用房以及172、174、178号商业用房(业务件号:权7022014,建筑面积742.17、34.99、18.24、17.47平方米),查封期间为三年。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申248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该案情,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晓。
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
审判员 姚鸿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