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宝珠社区御景东城3号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43GE27G。
负责人:刘应模,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康怡巷172-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70922747XQ。
法定代表人:张兴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叙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叙劳人仲案[2020]60号仲裁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社保机构赔付的工伤赔付金75194.52元。另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川0524执异51号执行裁定,追加了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222.52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明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