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执24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县三中园区二横道。
法定代表人:张晓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川0121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7773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751元、执行费644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县住宅(川(2020)**县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196.13平方米)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一拍流拍价为678641.37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又因案涉住宅设置有抵押登记,权利价值600000元,若按法律规定再次降价20%启动二拍,二拍起拍价将不足以覆盖抵押债权,系无意拍卖,对此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也不再要求进入二拍程序;
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