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融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21民初1583号
原告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融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融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