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梓潼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名流陶瓷有限公司,住梓潼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名流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梓潼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川0725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支付案款150000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2150元;③、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我院未对该款予以强制扣划。目前被执行人绵阳市名流陶瓷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厂房已被另案(2021)川0725执294案申请人申请处置,经查被处置资产在受偿完毕该案债权后仍有剩余,经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统一待被执行人资产处置完毕后再参与分配。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725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庞元东
审判员 陈永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