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民初15249号之一
原告:上海亦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贤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紫林,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唐艳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标,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亦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以各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亦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42元,合计人民币1667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一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