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民初15249号之二
原告:上海亦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贤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紫林,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唐艳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标,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亦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152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执行。原告上海亦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450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一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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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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