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亦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帜存数据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亦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5294号
原告:帜存数据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思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贤贵。
原告帜存数据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帜存数据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帜存数据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邝梦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