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林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林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2民初742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H。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宇贤,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林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286号60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E。
法定代表人:汤欣。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林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静怡
审 判 员 郭志雄
审 判 员 吴 放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敏霞
书 记 员 赵永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