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331执保2号
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与被申请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31民初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在价值1356432.41元以内对被保全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冻结或扣押)。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的多个银行账户存款105145.51元,并且查封了登记在***名下坐落于太白县=面积为356666.67平方米的旅游用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31执保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2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