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31民初251号

原告: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周永林,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吕申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晶 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法 瑞

书 记 员   张天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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