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31民初251号
原告: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周永林,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吕申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晶 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法 瑞
书 记 员 张天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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