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31执2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吕申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煊,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燕伽,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柿园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燕伽、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2年4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王燕伽、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罚息等共计140万元,于2022年4月18日之前给付20万元(已履行),剩余120万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二、本案执行费17179元,由被执行人王燕伽、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交纳;三、如被执行人王燕伽、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二项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拍卖所查封的土地;四、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燕伽、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白县人民法院(2019)陕033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军科
审判员  雷晓明
审判员  郭军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