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169号智慧城小区47号楼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00号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9)陕033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1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执他2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9)陕033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41849.99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足额存款;3.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已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旅游用地(太国用(2012)第××7号),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不对该土地进行评估、拍卖;4.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6.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1341849.9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