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331执恢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12月28日收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执他2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9)陕033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陕0331执220号、(2023)陕0331执恢19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