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81民初154199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5日,小学文化,系重庆市大足区村民,现租住于韩城市新城区。 被告: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秦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26日,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74元,减半收取8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