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南京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0115执恢78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方红、南京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006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乐洋执行员肖钧执行员***
见习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