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空港开发区信诚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邓富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田田,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国文,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81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执行人南京市启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启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10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13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建安
审判员 黄 彪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