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太仓市建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508号
申请人:太仓市建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17920N,住所地太仓市岳王岳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88464681W,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友谊工业区友明路(江苏群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内)。
负责人:邓富义。
被申请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91829880,住所地南京市空港开发区信诚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邓富义。
申请人太仓市建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建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62918.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市建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62918.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思奇
书记员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