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91829880,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邓富义。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执行人:房辰,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6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辰给付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辰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2022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费22178元,实际到位2217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苏1023执604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房辰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在被执行人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之日起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于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浩杰
审 判 员 刘媛媛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栋栋
书 记 员 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