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91民初714号
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空港开发区信诚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邓富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月,系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诗蔚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傅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