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9101号
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邓富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文,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月,女,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广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伏建明。
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广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钟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