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21民初10540号
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空港开发区信诚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邓富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田田,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1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南京市启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翼)与被告***、南京市启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启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三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京启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三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息128.21833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80万(按贷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2、原告有权就被告南京市启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以上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
被告***、南京启新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20年12月,被告***因购买三一设备搅拌车需要作为借款人(抵押人)、被告南京启新(抵押人)与案外人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汽车金融)作为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FM2020285235的《机械设备销售贷款、抵押及保证合同》,合同由“机械设备销售贷款、抵押及保证合同专用条款”(以下简称专用条款)“机械设备销售贷款、抵押及保证合同通用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及附件组成。其中专用条款约定第一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三一或其代理商(设备销售商)生产、销售的机械设备,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第二条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360000元。第三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36个月,从贷款人实际放款之日起算;第四条贷款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年利率=LPR,此处LPR为贷款发放日当日确定的;第六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以转账形式直接划入工程机械出卖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代替借款人直接支付工程机械采购款。第七条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应该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银行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账户等信息详见贷款人提供的《还款计划书》)(附件二);第八条担保方式:1、抵押人以本合同下贷款购买的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情况见附件一清单)。2、保证人为本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通用条款约定第二章还款第五条还款方式:1、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七条,按照双方约定选择的方式还款。2、借款人应该在约定的每月15日前将当期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银行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具体的还款时间、还款本息金额等以贷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为准。第三章抵押第九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运输、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公告、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严重违约事件:1、借款人月付累计逾期两期或季付、半年付、年付逾期一期的;……第二十九条一旦发生上述二十八条项下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并要求违约方按照贷款本金的5%支付违约金:……3、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5、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立即代借款人清偿欠款或立即采取变卖、拍卖或折价的方式对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2020年8月17日,被告南京启新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苏A3××××(发动机号DL12003797,车架号LFCDLE8P6L1019210)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抵押给三一汽车金融,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案涉设备由被告***在使用。
3、案涉客户还款计划书载明2021年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共计35期,每期被告***应当还款41375元,第36期应当于2023年12月24日前还款40933.33元。
4、2021年1月5日,案外人三一汽车金融根据合同约定向案外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转账1360000元用于被告***购买设备。
5、截止至2021年8月15日,被告***应还331000元,实还206875元,尚欠到期本息124125元。
6、2021年8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三一汽车金融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三一汽车金融将借款人***在编号为SFM2020285235的《机械设备销售贷款、抵押及保证合同》中应偿还给三一汽车金融的截止至2021年8月15日的本金118.353891万元,利息9.864442万元,总计128.2183333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全部债权及对***购买的工程机械产品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2021年8月24日,三一汽车金融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一、被告***、南京启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三一汽车金融与王文娟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FM2020285235的《机械设备销售贷款、抵押及保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三一汽车金融已出借了款项,***应按还款计划书按期归还相应的本金及到期利息,截止至2021年8月15日,被告***应还331000元,实还206875元,尚欠到期本息124125元。现被告***已逾期二期以上,具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有逾期未还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本金,由于三一汽车金融已将全部债权128.218333万元【租金本金(含未到期)118.353891万元,利息9.864442万元】及对租赁物其他权利以协议的方式转让给原告江苏三翼,并将债权转让事项以邮寄送达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被告***,即对被告***发生效力,故原告江苏三翼作为权利受让人有权要求被告***偿还128.218333万元。原告江苏三翼还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逾期未付货款,具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该请求不违反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南京启新物流作为本案所涉债务的连带债务保证人,自愿将其名下登记的设备进行抵押,三一汽车金融一并将上述权利转让给原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对被告南京启新物流所涉本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还主张被告南京启新物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该被告仅提供了物的担保,故对原告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七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余欠借款本息1282183.33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68000元;
三、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市启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苏A3××××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76元,由被告***及南京市启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维
本判决所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应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