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3072号之一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李文,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美,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福才,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第三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空港开发区信诚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邓富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文,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美、郭福才、***及第三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重审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小美、郭福才、***、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小美、郭福才、***、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20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合计7540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罗 健
人民陪审员 方国栋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