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风扬电气有限公司

2374江苏金风扬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374号
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46369198Q,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三丰路。
法定代表人:李恒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利龙,扬中市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17D,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8元,由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圣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李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