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民初903号
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工业园2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恒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中兴,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勋,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4元,由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丽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