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风扬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金风扬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民初903号
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工业园2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恒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中兴,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勋,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4元,由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丽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