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2564号
原告:南昌汉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商广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菁妮,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江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汉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汉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汉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小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邹 箴